索引号: | 11152100011590325J/201910-00004 |
组配分类: | 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市自然资源局 | 主题分类: | 国土资源、能源 |
名称: |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号: | 呼自然资字〔2019〕199号 |
成文日期: | 2019-10-15 | 实施日期: |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按照《呼伦贝尔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呼政办发﹝2019﹞24号)要求,我局牵头制定了《呼伦贝尔市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总结,并反馈给我局。
联系人:王琦
联系电话:8110264
邮箱:47837914@qq.com
呼伦贝尔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10月15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是指自然资源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对申报的建设工程进行规划核实和确【认的行为。
本办法适用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规划竣工核实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建设项目已按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完成;
(二)规定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和临时建筑及设施均按要求拆除,施工场地清理完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其他事项已全部结束;
(四)规划要求的道路、绿化、工程管线、公共服务卐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等已同步完成配套建设;
(五)管线工程竣工核实需经规划验线;
(六)有违法建设的,已经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一)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核查用地范围内的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
2.平面布局
建设用地范围,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物退用地范围、道路红线▲距离。
3.建筑单体
单栋建↙筑平面位置、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
4.配套工程
总平面图配置的绿地、停车场面积和停︾车位数,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包含小区门卫、安防设备用房等①)、环卫设施、对外公厕等是否按照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5.建筑外」装色彩、外装材料、亮化工程等。
(二)市政管线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管线工程起讫点、长度和周边道路位置关系。
(三)市政道路、桥梁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市政道路、桥梁起讫点㊣ 】、长度、红线宽度、断面形式及附属设施等着。
(四)市政园林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内容
项目用地范围、建筑面积、绿化面积、园路铺装面积及附属设施。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一般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整体进行。特殊情况需要进行分期核实△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自然资源部门提交建设工程建设时序及分期规划核实方案,经同意后,方可分期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
第六条 建设工程在进行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自检,认为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核实条件的,应持以下资料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竣工规划核实的申请:
(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竣工后实景照片(正、侧、背面);
(三)有资质¤的测绘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含规划核实建设总平◢面图;
(四)规划监⌒ 察部门提供的《建设工程批后核实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应当明确提出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结论性意见。
(一)建筑工程竣工规划ζ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1.符合当地统一坐标系统要求的规划核实建设总平面图(包括主体建筑长、宽、高度、层数及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间距,社区及物业用房、对外公厕等公共配套设卐施,建筑间距、退线,绿地范围,道路,地下建筑范围及出入口,商业、车库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2.市政公共配套设施的位置、尺寸和规模。
(二)市政工程竣工规划测量应包括以下内容: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下同)平、断面布置、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
2.管线(含架空线、渠、沟等,下同)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等;
3.道路附属设施(含天桥、人行→地道等,下同)的位置和尺寸;
4.桥梁、地道和架空管线等净空。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规划核实建设总平面图应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出具。
第八条 自然资源部门应按照联合测绘规定的时间完成现场规划核实;经规划核实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经规划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存在违法行为々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理。
第九条 建筑面积误差是指建设工程竣工时实测总建筑面积超出或少于规划许可的总建筑面积部分。实测建筑面积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超出部分建筑面积应完善规划更正手续,视为●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在符合规划且不超过容积率的条件下,总建筑面积的合理误差为总建筑面积的3%。
第十条 未经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后6个月内向自然资源部门报送规划核实资料。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相〗关文件、材料以及竣工验收资料应当立卷归档。建设项目规划核实的结果应及时公布。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工作人员在规划核实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测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测绘报告中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